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