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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