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