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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