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