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