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