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