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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