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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