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