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