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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