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