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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