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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