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