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