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