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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