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