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