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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