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