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