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 第三节 航运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三节 航运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