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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