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