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