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