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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