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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