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