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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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