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