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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