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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