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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