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