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