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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