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