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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