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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