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