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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