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