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