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