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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