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