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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